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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 梦境的呓语和需要被记下的东西

回憶知識(3)-"嬰兒和牧羊犬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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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素:一個無法被解釋的概念,只能通過使用理解,例如 [概念],中文和英文的 [真]

"嬰兒和牧羊犬有人權嗎?"#

  • 當我們談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必須確定好我們談論的問題的語境,在這裡,我們可以發現問題核心是談論 "人" 的定義,是指廣義的,被當前大眾所認同的 "人",那麼,我們可以怎麼說一個對象是人呢?
    • 我們不能說一個完全和真人一樣的 AI 生成的人物寫真拍的是一個真的人,故外表不能被作為判斷一個對象是人的絕對標準;我們不能說一個動作和行為都和人一樣的仿生機器人是一個真的人,故行為和動作不能作為判斷一個對象是人的絕對標準,那什麼才能判斷一個對象是人?

      一個擁有人的所有身份的對象,在沒有明確人這個概念等價於其所有身份對象之前,我們不能說這個對象是人

    • 另一方面,我們能說一個具有人的靈魂的微波爐是一個人,一個靈魂被轉移到狗身上的人是人,但是靈魂又該怎麼判斷?而且,這裡我們是先知道了對象是人,才能說對象是人,對於一個完全沒有前提條件的對象,以目前的情況,我們觀察不到對方究竟有沒有靈魂
    • 當有一個人說到,一個具有交流能力和智能以及高度完善的判斷能力的對象是人,這似乎是一個可以被考驗的標準,我們完全可以構造出一個被認同的定義去測試一個對象是不是人。但是,按照這樣的標準,嬰兒是人嗎?具有九歲智力的灰鸚鵡是人嗎?甚至 AI 要是通過了測試,它是人嗎,甚至,要是一個智障沒有通過測試,ta 就不是人?
    • 總而言之,我們似乎沒有辦法知道我們觀察的對象究竟有沒有人的靈魂,也沒有一個合適的外部條件測試可以得出,到最後,我們只能妥協的告訴自己,現在的知識還沒有發展到可以辨認出一個對象是不是真的人,我們連自己是不是真的人都不知道,我們只能用一些經驗和旁敲側擊的東西在一定程度上測試對方是不是人
  • 受當前的知識限制,我們沒有辦法客觀的去判斷一個人是人,我們僅能通過一些方法構造主觀定義,然後通過定義判斷一個對象是人。那麼在這個基礎上討論一個人的定義便是和這個話題無關的了,因為只要你自己覺得對就行
    • 撇去客觀判斷這個目標,我們其實可以主觀的制定一個人的定義,比如上文的 "一個具有交流能力和智能以及高度完善的判斷能力的對象是人",或者我們可以說,"只有我自己是人,其他的都是地球 OnLine 的 npc 不是人",甚至,你可以說:"紙片人也是人,所以我要和我的紙片人老婆結婚,這是合法的"

那麼,人能做什麼?#

  • 我們對嬰兒與牧羊犬是哪一個人下了一個自己的判斷之後,那麼顯然的我們應當想到的就是他們,或者說人,可以做什麼。
  • 我們不談論歷史,僅僅按照按照目前的,被大眾所認可的倫理學方面的共識來說,人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多到了眼花繚亂的地步,甚至越來越多
    • 我們有聯合國人權宣言,也有維基百科上描述的,人的權力是非常多的,包括但不限於:自由,健康,說話,集會,擁有財產,成為國家公民。但是我們不能:殺害,搶奪,盜竊....
  • 但是,這顯然有些不大對勁,我們明明是要做出一個定義,怎麼逐漸的開始舉例子了?我們需要的是一個足以總結所有可以做的事情和不能做的事情的一句話,而不是越來愈多的舉例子,那麼,總結的關鍵是什麼?
    • 是自由嗎?我們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但是這份自由不包括侵犯他人的自由,但是這似乎缺乏了什麼東西,公民權算是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嗎?不算,它應當是一個契約,當一個人簽下這個契約,ta 應當遵守這契約,但是除了公民權之外的其他契約呢?按照這樣說,我們使用自由似乎就不大準確了
    • 是私有權嗎?自由是我們的財產,生命和健康是我們的財產,其他人沒有自己的允許不得使用,這私有權似乎可以容納這些,但是自由應該算是財產嗎?這一點還是很奇怪
    • 另外一方面,我們能說一個天氣災害或者地震侵犯了人權嗎?同時,一對情侶自願自發且理智的在性的方面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奴隸般的對待即 SM,我們能說他們侵犯了人權嗎?一個人虛構出了一個危害他人的人權的情節,這樣能算侵犯人權嗎?
  • 我們現在所引用的那些 "人權" 似乎沒有解決這些問題,或者是他們至少在字面上沒有延申至此,所以,到了我們自己構建 (或者說理解總結) 一個新的,更加合適的人權的時候了
    • 它不能再像之前的一樣加上那麼多的東西
    • 它必須囊括到我們目前可以想到的所有方面,包括性,契約,自然災害等等

人能做什麼#

  • 目前來說,對於一套倫理評判系統,我們需要這個系統的基礎的目標,這個系統的計算規則,以及這個系統的計算元素,現在我們有了上文總結出的要點,那麼我們可以依照現實中的經驗,對其分析,最後構建。
  • 從語言學的角度去分析,人權是一個語素,所以我們只能指出它的用法
    • the human right, which means the right that human can do sth,其中,我們可以發現權利 (right) 是語素,我們無法去解釋它,僅僅能通過指出它如何使用的去理解它,但是你可以很明顯的理解到它的用法:對於一個作為語素的權利,我們使用它指出正義與罪惡的邊界。

      "the" also is a morphem. Anyway there's no need to explain it in this case

  • 對於權利,我們有三個計算規則,它們會將權利與罪惡的系統運作起來:
    1. 當你越過了那個劃定的邊界,則罪惡將被你施加於身上
    2. 當我們談論到一個人的權利,那包括一切不含有殘酷不公 (persecution) 和傷害毀滅 (destruction) 的
    3. 除此之外,我們需要做到公平審判,當對一個人施加的審判超過了所能接受的,施加的對象將被認為是罪惡的
  • 最後,我們得出最終的 "計算元素",用以判定正義和罪惡的邊界
    • 財產和所有權,一個人除了靈魂 (ta 自己) 之外的,目前擁有的一切,包括身體附帶的一切,擁有的財富,行動和思考的自由,人際關係,當一個對象是的一個人的財產和所有權損失,那麼這個對象損害了 ta 的人權
      • 對象可以是人或者自然過程 (物理自然環境) 等,其中要特別指出的是,愚蠢和本能也可以作為施加損害的對象
    • 自由意志,一個人的靈魂帶來的思考過程不包含其本能,故本能之外的思維就是自由意志,當一個人被性慾或者恐懼,不認可的習慣等控制思維,我們說 ta 失去了自由意志
    • 契約,我們將契約的定義拓展,家人關係來自於家人之間的契約,朋友的關係來自於朋友之間的契約,國家和其公民的關係來自於二者簽訂的契約,當一個人在合法的情況下簽訂了契約之後,ta 必須履行契約的內容,否則這是損害了契約簽訂方的人權
      • 合法,即雙方都在擁有自由意志的且不存在欺騙以及愚蠢的情況下,各自情願的簽訂
        • 對於沒有成熟自由意志的小孩,他們僅僅有部分的人權,我們遵守另外一套規則,不去傷害他們,當他們具有自由意志時,我們應該重新審視這些。

總結#

  • 於是,對於一個人,ta 可以做的事情是一個集合,在一般情況下,這個集合的元素不包括阻止其他人的集合的元素的事情,當雙方在合法的情況下簽訂了契約,這個集合的元素就會依照這個契約進行變化,這就是在人權之內可以做的事情
    • 顯然的,自然災害和本能以及愚蠢是會損害人權的,這也包括了你自己的本能侵犯了你自己的人權的情況
    • 當一個人具有自由意志且帶有明確的惡意去損害人權,但是在合法的情況下與權利受損方合法簽訂了損害的契約,那麼 ta 沒有侵犯人權
  • 當你認為嬰兒或者牧羊犬是人的時候,那麼你就應當要對他們的行為做出檢查,查看是否有違反人權的行為。然而,現實生活中我們沒有做這種事情,因為我們使用的是另外一套容易和人權混淆的東西與他們互動。我們的習慣和本能帶來的實踐巧妙的讓我們規避了這個思考,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用直覺指出它
  • 那就是忽視了對方是不是人的,單方面付出的愛帶來的契約
    written by sch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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